管理条例

  • 3、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研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实验室,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辐照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所包括的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本”的原则,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简称设备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方面的规章立制、日常检查监督与宏观协调。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建立并认真实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防范保障体系”,将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纳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第六条 设置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室所在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第一责任人,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协助实验室主任具体实施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与环保责任书制度。设备处代表单位与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与环保责任书,各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将安全责任书制度具体落实到每间实验室及参与实验的每一个人。

    第九条 研究所建立实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事故原因调查专家组等机构具体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各相关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条 各实验室根据单位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和学科特点,对本实验室所有参与实验的人员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培训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制定和严格执行实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高温高压装置、高电压设备、超低温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特别加强对涉及剧毒品,易制毒等管制药品、有毒有害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危险品、病原微生物菌种、实验动物、放射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此类物品的购买、使用、保管、处置、台账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要实行严格监管,切实按照《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对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存放、处置等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章  实验室环境安全与卫生

    第十四条  对实验室的功能分区应进行认真规划和建设,规范与完善实验室及实验场所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确保实验场所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的 加强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硬件设施建设,配备有效可用的紧急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沙、紧急喷淋器、急救箱等)。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要求。

    第十六条 全所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科研人员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场所的整洁是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重要方面,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工作,减少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

    第五章 安全检查及整改

    第十八条 全院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实施《四川省原子能研究院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检查中存在重打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保卫处、设备处、后勤处及相关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待整改验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六章  安全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及实验场所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档案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病病原微生物菌种、放射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实验动物等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室台账管理制度,对其购买、使用、保存、废弃物处理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根据院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检查档案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及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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